您当前位置:首页 > 交易指南 >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代理公开招租管理办法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代理公开招租管理办法

  • 2018-09-13 09:42
  • 0
  • 字体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代理公开招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产权交易所(简称“省产交所”)代理的各类公开招租活动,维护租赁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开招租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公开招租活动是指房屋、土地使用权、设备等的权利人委托省产交所将标的物公开招租并确定承租方的活动。

 

第三条 自然人 、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省产交所进行的公开招租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公开招租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省产交所的规定。

 

第五条 各类公开招租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出租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租赁的情形。涉及特殊报批事项的,应当由出租方报有权部门批准。

 

第七条 参与省产交所公开招租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受理出租申请

 

第八条 出租方将所拥有标的委托省产交所公开招租的,应当具有出租该标的的资格及权利,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出租,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内部决策、评估等相关程序,按规定须做核准备案的,还应向相关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九条 出租方应向省产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出租方的主体资料。出租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出租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

(二)出租标的权属证明;

(三)出租方内部决策文件;

(四)有权批准机构关于出租行为的批准文件(或有);

(五)需进行评估的,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出租标的评估报告及评估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六)出租标的涉及共有或设置其他权利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提供相关权利人明确意思表示的书面资料;

(七)出租标的涉及优先权的,应出示优先权设定依据,提供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明文件,并按省产交所规定行使权力;

(八)《租赁合同》待签样本;

(九)省产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出租方应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产交所对出租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审核。

 

第十二条 通过省产交所进行公开招租的,出租方原则上不得对承租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资格条件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第十三条 出租方在委托出租时应按省产交所相关规定设置保证金条款,包括保证金额度、交纳时间、期限、用途及处置办法等。

 

第十四条 省产交所应当在接到出租方相关资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的形式审核,符合挂牌条件的应当予以挂牌;不符合条件的向出租方做出说明并由出租方补充、修正资料。

通过审核的,省产交所与出租方签订《公开招租委托合同》或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委托函》,确立委托关系。审核未通过的,省产交所将审核意见告知出租方,由出租方进行资料补充。

 

第三章 发布招租信息

 

第十五条 省产交所在受理委托后,应当通过省产交所网站公开发布招租信息。根据项目具体需要,还可以通过报纸及其他渠道发布招租信息。

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可以按照《公开招租委托合同》或《委托函》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如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省产交所将书面告知出租方。

 

第十六条 招租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租标的的位置(品名)、规格、数量、用途及限制等基本情况;

(二)公告期限、出租方式、挂牌价格、保证金设置、标的展示期、付款方式和期限等;

(三)其他需要出租方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开招租可以采用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以及协议方式确定承租方。

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以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按挂牌价与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第十八条 招租公告发布期间,出租方不得擅自取消所发布的公告,也不得擅自变更招租公告的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委托省产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发布,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出租方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其出租底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或标的出租方提供的保留底价;

资产无需评估备案或核准的,出租价不得低于出租方提供的委托底价。

 

第二十条 招租公告应根据出租标的情况确定招租信息公告期限,信息公告期原则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确需缩短公告期的应由出租方出具书面说明,但不得低于7个自然日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公开招租活动正常进行的,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的,省产交所可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四章 登记承租意向

 

第二十二条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应按公告要求向省产交所提出承租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省产交所应当对意向承租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意向承租方应向省产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承租申请及承诺书;

(三)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省产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采取联合承租的,联合承租各方应签订联合承租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承租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如涉及原承租方或其他权利人行使优先租赁权的,优先权人在招租信息公告期间,向省产交所提出承租申请并按照省产交所规定参与招租活动。

 

第二十六条 意向承租方应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省产交所对意向承租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审核。

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审核后,应在公告期内按公告要求交纳租赁保证金。

经审核通过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确定其为意向承租方。

 

第二十八条 出租方、省产交所可在公告发布期间设置出租标的的展示期,意向承租方要求踏勘出租标的的,出租方应予以配合。

 

第五章 组织签约

 

第二十九条 招租公告期满后,省产交所应该按照招租公告的要求和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承租方。

承租方确定后,由省产交所向租赁双方出具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条 租赁双方应当在确定承租方后按公告、承租申请与承诺书等的要求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 租赁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出租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出租方式;

(四)出租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标的移交事项;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租赁双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通知省产交所。

 

第六章 结算租赁资金

 

第三十三条 租赁资金结算包含租赁保证金结算、租金结算和租赁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的结算。

 

第三十四条 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省产交所将承租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第三十五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划转至出租方:

(一)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二)意向承租方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并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四)承租方无故放弃租赁的;

  (五)招租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六)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 租金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首期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通过省产交所进行结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租金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应当与招租公告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 省产交所在租赁合同签订后按《甘肃省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收取标准》向租赁双方收取服务费。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招租信息公告期间,出租标的发生毁损、灭失或与信息公告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情形时,出租方如决定中止、终结结招租的,应当及时通知省产交所,由省产交所如实披露。因中止、终结招租产生纠纷的,出租方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省产交所自接受委托至委托事项完成期间,如发生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系统故障以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公开招租活动无法继续进行或继续进行显失公平的可中止招租活动。

在影响公开招租活动正常进行的因素消除后,省产交所可宣布继续进行,也可另择时间进行,并通知各相关方。

 

第四十一条 自接受委托至委托事项完成期间,司法机关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发出中止书面通知的,省产交所应及时中止相关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开招租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秩序的;

(二)将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标的物出租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招租的;

(四)出租方超越权限擅自出租标的的;

(五)出租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承租方在参与招租活动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出租方、省产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争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租赁双方违反本办法自行租赁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租赁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省产交所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三条 租赁双方在招租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省产交所申请调解。省产交所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招租活动。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招租;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招租无法继续进行的,省产交所可以终结招租活动。

争议经协商或经省产交所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应向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省产交所依据本办法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齐全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各当事人主体适格、租赁权限完整、出租标的无瑕疵、租赁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租赁双方自行承担租赁风险。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公开招租、租赁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及配套的细则、格式文本主要调整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委托省产交所进行的公开招租活动,其他类别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委托省产交所进行的公开招租活动参照此办法进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省产交所所有。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